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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安徽省检察院评出三件涉养老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2-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今年4月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省检察机关依法精准惩治各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相继办理了一批“三个效果”较好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省检察院特评出3件“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6月27日,这3件典型案例下发给全省检察机关,供各地学习借鉴。

  办职工养老保险骗取150余万

  “这15名受害人多数是农村中老年女性,并不是某个企业的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高,犯罪分子利用她们想要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心理,实施了诈骗。”7月4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张庆松在谈起“宣某某诈骗案”时,这样说。

  1991年10月出生的宣某某,是无为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至2021年期间,宣某某在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期间,向多位老年人虚构自己在社保局有人脉关系,并称一次性交钱即能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定期领取养老保险。宣某某以此为幌子,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骗取15名被害人共计1515726元,扣除案发前已退还的钱款,实际骗取资金共计1354417元。骗取来的钱款,被宣某某玩网络游戏买装备、旅行、住宿、玩乐等挥霍。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无为市检察院对宣某某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促使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审查认为,虽然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多次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行为给15名中老年被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不宜减轻处罚。今年5月23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宣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宣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再上诉。

  案件宣判后,无为市检察院就本案暴露出的“利用中介行业名义诈骗”“虚假宣传”等监管漏洞,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内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商业机构和人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对已办相关行政案件进行排查有无养老诈骗线索。同时,就如何有效预防养老诈骗犯罪提出建议,从管理、制度层面参与防范养老诈骗行动。 

  7月4日,在谈起该案的典型意义时,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俊萍这样说道:“该案坚持依法打击、整治规范、宣传教育‘三箭齐发’,既打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又督促政府职能部门整治行业监管漏洞,着力从源头上铲除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滋生土壤。”

  抽奖为幌骗钱不成动手抢

  “用来欺骗村民的中奖奖品,实际上都是一些低劣商品。他们谎称价值3500元的空调扇,采购时只需要二三百元。”7月4日,凤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葛治瑞在谈起“储某某、闵某某抢夺案”时,这样说道。 

  1977年出生的储某某是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一农民。前些年,储某某因投资失败,欠了别人不少钱。今年2月28日,储某某、闵某某开着面包车来到凤阳县红心镇岗代村,摆地摊吆喝“不花钱就可抽大奖”,以此吸引老年人前来“碰运气”。85岁的郑某某抽中一台空调扇,闵某某告诉其空调扇原价3500元,现在只要付1300元即可抱回家。郑某某说家里不需要,转身便走,储某某、闵某某开车尾随到郑某某家,并继续劝其掏钱购买。

  交谈中,两人发现郑某某家中只有其自己一人。闵某某说公司有规定,只要中奖人拿出1300元放在空调扇上并合个影,即可以免费获取空调扇。郑某某信以为真,便将自己仅有的700元现金拿了出来。此时,储某某已将车启动,闵某某趁郑某某不备,抓起现金转身跑上车,二人驶离现场。3月2日,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一家宾馆将储某某和闵某某抓获。经审查,短短几天内,储某某、闵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共在全椒县、明光市、凤阳县等地作案6次,抢夺现金4055元,这些钱均为老人们赖以生活的养老钱。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主动联系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务必全力配合被告人退赃退赔,争取从宽量刑建议。最终,在被告人近亲属的配合下,二被告人自愿退出全部赃款。今年5月25日,凤阳县检察院以抢夺罪对储某某、闵某某提起公诉。今年6月13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1年,各处罚金5000元。

  7月4日,在谈起该案的典型意义时,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江这样说道:“检察机关在查办老年人受侵害案件时,要把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和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最大程度促使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挽回老年人损失。”

  假名医推销保健品诈骗老年人

  “他们诈骗所使用的都是一些保健品,却向老人们谎称是治病的药品,从而使老人们产生错误认知。这些保健品每盒价值四五十元,卖给老人们时却上千元。”7月4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程伟在谈起“郭某、徐某某等人诈骗案”时说。

  1981年5月出生的郭某是利辛县人,曾因诈骗罪被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为实施保健品诈骗活动,郭某给团伙成员进行了明确分工,徐某某担任销售小组组长,郭某甲担任后勤小组组长,王某某担任会场主持人。销售小组成员负责将联系好的老年人带至会场,并进行所谓的免费体检。会场主持人王某某则吹嘘,邀请到北京、上海等地的“医学专家”给老人们作“健康讲座”。

  当老年人持体检结果找会场的专家咨询时,各被告人积极推荐“康星牌紫银蓝软胶囊”和“四怀糖脂安胶囊”,谎称可以治疗高血压、高血脂等心脑血管方面疾病。骗取老年人信任后,以900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老年人,牟取暴利。2016年6月,郭某等人在肥西县上派镇诱骗被害人周某某购买20盒“康星牌紫银蓝软胶囊”,骗取现金1.8万元。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等3人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郭某等4人主动投案。2021年3月17日,公安机关以郭某等7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肥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今年6月14日,肥西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郭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刑罚。

  7月4日,在谈起该案的典型意义时,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江这样说道:“保健品诈骗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组织架构复杂,各犯罪分子之间分工作用不易区分。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团伙的组织者、指挥者应当坚持从严惩处,对涉案的一般销售人员应综合考虑其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退赃等情节进行分类处理。” (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胡海波 童晶晶 孙梦琳)

    来源:安徽检察微信公众号、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