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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5-05-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在第一届听证员任期即将到期之际,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开选任第二届听证员30-4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选任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禁止选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

6.其他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限制选任情形

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二、听证员职责与义务

(一)职责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听证活动中保持中立,依法履行职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听证结果的公正性;

3.在听证会召开前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了解法律和政策,按时参加听证会;

4.尊重听证参与人权利,保守听证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5.认真听取各方陈述,结合证言和证据进行判断,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听证意见;

6.积极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二)义务

1.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2. 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三、管理及履职保障

(一)选任管理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被选任为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二)履职保障

1.当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照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2.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履职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听证员履职的合理费用。

四、选任方式

(一)主动邀请

根据工作需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主动邀请界首市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以及第一届中积极履职的听证员担任本院第二届听证员。

(二)单位推荐

有关单位可对本单位文化素养较好、法律意识较强、专业水平较高的个人予以推荐。

(三)个人自荐

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以主动向本院自荐参加选任。

五、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界首市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期20日。

(二)接受报名

接受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报名,单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报名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填写《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推(自)荐表》1份(网站自行下载填写),单位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需加盖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公章,表格和证明材料直接送达至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夏宁处,也可扫描后发送至邮箱1258933926@qq.com,或邮寄至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夏宁(收),联系电话4887228,报名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5日前。

报名者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需与原始有效证件一致,凡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三)初审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优中选优的原则,最终提出拟任听证员人选。

(四)社会公示

拟任听证员名单确定后,在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选任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选任人选正式聘任,在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任结果,统一颁发证书,正式选任入库。

联系人:豆珂、孟雯雯、夏宁

联系电话:0558-4887228 4883441 4881033

附件:

1.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自荐表

2.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