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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专项报告】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报告
时间:2018-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3月23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婷婷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界首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2014年以来的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过去三年的主要工作


  刑事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核心业务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年来,在界首市委和阜阳市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界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支持和有力监督下,我院侦查监督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市总体发展思路和奋斗目标,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和“全面加强公信力建设”主线,致力于加大办案力度、狠抓质量效果、提升规范水平、锻造过硬队伍,侦查监督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2014年以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600件825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463件637人,不批准逮捕137件188人(其中无逮捕必要107件139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0件49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6件23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8件28人;对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的,依法追捕17人。对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16件次,公安机关均予以整改并作出书面回复。
  一、立足全局,忠诚履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自觉把侦查监督工作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努力以新作为推动新发展。
  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把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的各类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2014年以来我院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63件637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133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诈骗、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嫌疑人216人。在办案中做到快审快捕,例如在办理2016年3月份发生在我市尚庄新村王某某致三死一伤故意杀人案时,案件发生后我院及时派出分管检察长和侦监科负责人赶赴案发现场,积极引导公安取证,并于报捕的第三天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确保了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批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5件8人。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共批捕非法集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0件23人。
  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既要打击犯罪行为,又要促进社会和谐,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对于社会危险性小或者达成刑事和解符合不捕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尤其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类等过失犯罪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不捕。这样既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又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双方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2014年以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39人,占不捕总数的73.9%。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时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讯问必有监护人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在场,注重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帮助其以后更好地走向社会。2014年以来我院共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30人,不捕12人,不捕率达40%。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办案中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发挥自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和作用,实行谁办案谁普法、对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减小信访风险,积极组织开展禁毒工作、扶贫工作,参加宣讲团进学校、进单位普法宣传,多措并举,预防犯罪发生。
  二、依法监督,规范执法,努力提升案件质量效果
  加强审查把关,提高案件质量。坚持把案件质量当做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认真、全面、客观、公正审查每一起案件,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注重案件材料审查,重点加强对法律文书和程序方面的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侦查机关予以纠正。2014年以来针对侦查机关案卷中的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6件次。严把案件质量关,对每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都提审讯问,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意见,严格把握捕与不捕的法定标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做到不枉不纵,确保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三年多来我院受理审查逮捕各类案件未出现错捕、错不捕现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9人,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常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自2014年底,我院作为安徽省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派出所(队)监督的试点单位,试行对基层派出所(队)进行监督,经与市公安局会商,于2016年率先在市公安局成立驻市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并制定《界首市人民检察院驻界首市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工作细则》《驻市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工作职责》等文件,使得该项工作制度化、常规化。由侦监部门业务骨干每周定期办公,随时应公安局邀请提前介入,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研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办公室成立以来,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件,监督撤案6件,提前介入公安案件4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有效促进公安机关公正、规范、廉洁、文明执法,经验做法受到省、市院的肯定,并在全省侦查监督试点工作现场会上作经验交流。
  突出重点,开展专项监督。在抓好日常工作的同时,我们积极参与上级院部署开展的专项监督活动。2014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 “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等一系列专项活动,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召开联席会,研究两法衔接工作,对于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坚决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结合专项活动,依法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3人,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件13人,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遏制了此类犯罪的多发态势。
  三、党建引领,固本强基,打造过硬侦监队伍
  坚持不懈抓党建、带队建,努力提升侦监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坚持政治立检。2014年以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讲看齐、见行动”、“严纪律、转作风、提效能、促服务”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增强“四个意识”、砥砺职业操守,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强化为民宗旨和廉洁意识,着力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着力纠正检察干警在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亲和力和执法公信力有了显著提升。
  坚持素能强检。注重侦监人才培养、素能训练,抓好学习培训,深入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2014年以来有2人被阜阳市院评为侦查监督业务类办案能手。我院侦查监督科被阜阳市委政法委、阜阳市烟草专卖局评为2014年度“全市卷烟打假工作先进集体”。我院在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办理的孙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被省院、高检院予以转发交流。
  四、接受监督,争取支持,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监督也是支持的意识,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监督,以监督促公正,以监督促公信,把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作为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监督法》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不断健全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各种执法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侦监工作。坚持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及时向市人大报告,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扎实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着力抓好检务窗口建设。去年,院组织开展了以“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将报纸、电视等传统宣传模式与互联网、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有机结合,将检务公开内容贯穿工作始终,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自觉加强内部监督管理。2014年以来,以高检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契机,全面实现案件网上统一办理、全程监控、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集中管理机制,以信息化建设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成立案件评查室,案件评查率百分之百,评查结果计入干警执法档案,倒逼干警执法规范。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执法理念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的传统思想影响依然存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配合与制约、宽与严关系的把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2.监督效果还需加强。目前监督工作过多依赖传统的书面案卷审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少、监督手段单一,影响了监督案件数量和监督效果。
  3.侦查监督队伍素质能力有待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新类型不断出现,犯罪手段出现多元化,侦查部门人员的素能与实际需要存在一定差距,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队伍干警要不断学习,加强培训,提高办案能力。


          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7年我院侦查监督工作将全面贯彻市委和阜阳市检察院决策部署,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支持下,全面履职尽责,为界首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1.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紧围绕我市推动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制定实施相关服务意见,实化细化具体服务措施,为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美好界首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2.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努力在审查逮捕质量和办案效果上有新提高。严格审查证据,准确把握逮捕条件,规范执法行为,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3.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效果。以加强对公安派出所(队)监督试点工作为契机,利用检察官办公室的监督平台作用,进一步畅通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强制措施变更的信息渠道。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监督效果。
  4.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素能。加强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力度,组织干警听庭,坚持案件评查和优秀文书评选,开展读书活动、业务比拼,有计划地培养办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专门型、专家型人才,不断提升侦查监督部门干警执法办案能力水平。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今后我院侦查监督工作会继续在界首市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以开展“严转促提”活动为抓手,以这次审议为新的起点,切实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各项工作,不断提升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为界首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一、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逮捕属于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公安机关没有自行决定权,对于需要逮捕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期满不能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期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即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可达七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提请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批捕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复议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不批捕的异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二十三条: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三、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四、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