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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首例刑事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
时间:2018-1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界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阜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尹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经界首市法院再审,认定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宣告尹某某无罪。

原审被告人尹某某原任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小郭寨行政村治调主任。1997年初,时任西城办事处城北管理区主任黄某某安排尹某某承包小郭寨行政村村委会与宝山学校连接的围墙等工程,该工程开工前既未预算,完工后也未决算。尹某某在工程完工后,多次找西城办事处、小郭寨行政村催要工程款,均无果。时任小郭寨行政村书记郭某某和主任宋某某,让尹某某到界首市城建委催要征地补偿款先予以冲抵,以后再算账。1997年5月,尹某某领回界首市城建委征用小郭寨自然村耕地应付超期利息款11360元,用来发放工人工资和给付工程料钱。

2000年4月30日,界首市检察院以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界首市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5月26日,界首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界首市检察院和原审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诉和上诉。

2016年12月16日,原审被告人尹某某不服原生效刑事判决,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书面向界首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经立案复查,界首市检察院发现原案缺少时任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小郭寨行政村书记、主任等人证言,在取证范围、证据链条等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承办检察官多次下乡走访,询问案件知情人,调取相关书证材料,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尹某某的申诉理由成立。

2017年4月11日,界首市检察院将该案提请阜阳市检察院抗诉。经审查,阜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于2017年11月20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12月2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界首市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2018年10月26日,界首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尹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