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不予抗诉的答复适用检察宣告程序。
日前,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案,界首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害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申请抗诉。
界首市检察院收到申请后,承办人经审查全案证据,认为该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为取得被害人对不予抗诉决定的理解,充分向被害人释法说理,承办人决定适用公开宣告程序,并通知界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家人、代理律师参加宣告会。
宣告会上,承办人通过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宣读法律法规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人解释判决结果的依据。在侦查人员及代理律师的见证下,被害人表示对解释内容充分信任,也对判决结果表示理解。
宣告会结束时,承办人告知被害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仍有申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家人均心平气和地表示:法院没判错,我们不想申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