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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1例入选!安徽省检察院发布6起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时间:2022-05-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民事检察部门 

  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赵某某等人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二、马某某等五人与庐江县庐城镇某村民组侵害“外嫁女”权益纠纷抗诉案 

  案例三、李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案 

  案例四、张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活动监督案 

  案例五、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检察监督案 

  案例六、张某某与某矿泉水公司检察和解案 

  案例四

张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活动监督案 

  【关键词】 

  农民工  执行监督  调查核实  跟进监督 

  【要旨】 

  对于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行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加大民事检察履职力度,用好调查措施和监督方式,助力解决农民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问题,全力当好“护薪人”,解决“烦薪事”。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经界首市人民法院调解,张某、段某等21名农民工分别与包工头高某、管某达成调解协议,高某、管某承诺在2019年11月10日前付清拖欠的共计约45万元工资。因高某、管某到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内容,张某等人向界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界首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高某、管某名下的不动产和银行存款等,未查询到相关财产。法院对管某、高某采取拘留措施,二人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尚余34万余元无法执行到位。在将管某、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受理情况。2020年11月,张某等人认为高某、管某一直从事包工项目,有执行能力,法院存在执行不力情况,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 

  调查核实。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调取某工程项目部出入记录后发现,高某、管某在该项目从事粉刷、保温工作,其工作期间应当有收入,但未履行执行义务。通过进一步查询二人银行交易记录发现,管某在界首市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办理了新的银行账户,并有大额资金往来,账户上有余额3万余元。 

  监督意见。针对高某、管某存在的逃避执行行为,2021年1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向界首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冻结高某、管某银行账户,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监督结果及跟进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界首市人民法院及时冻结了高某、管某的银行账户,但尚欠30余万元工资仍执行不到位。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通过找高某、管某谈话以及向某工程项目部调查核实,发现高某、管某二人对某建筑公司有30余万元的到期债权。检察人员进一步向该建筑公司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将该财产线索反馈给界首市人民法院。界首市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向某建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共同努力,2021年12月,21名农民工终于领到拖欠的348425元工资。此外,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该21名农民工起诉时所缴纳的4130元诉讼费未及时退还,经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协调,4130元诉讼费于2022年3月退还到位。 

  【典型意义】 

  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一方面涉及基本民生,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处理不当则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对此类涉群众切身利益执行案件要加大监督力度,注重调查核实权的运用。同时,要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并根据个案特点,因案精准施策,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工作场所、对被执行人问话、调取书证等方式,及时获取相关财产线索,持续跟踪跟进监督,破解执行僵局,促进拖欠两年的21名农民工工资全部执行到位。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来源:安徽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