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1、2014年4月16日,我院公诉人参加了法院针对唐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的庭前会议。这是自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举行庭前会议的案例。
2、2014年4月24日,我院决定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一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年仅16周岁,为贯彻落实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院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由我院对其监督考察。考验期满后,该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我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以来我院办理的首个决定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案例。